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政府公报>2023年第3期>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23-05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9-15
成文日期: 2023-09-15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2 09:39 浏览次数:

武政办发〔2023〕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共武威市委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重大项目“三性”论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见》《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能存在生态环境风险和安全生产风险的投资类项目,决策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三性”论证的其它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六)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民商事等内容的合同协议;

(七)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二)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向市政府反馈。

第八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决策草案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需要审查的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材料;

(三)与该决策相关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四)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或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可以采用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相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邀请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等方式进行审查。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应当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内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而未履行或履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决策事项部分内容有违法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建议删除或修改该部分内容,并明确提出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四)决策事项制定主体适格、决策程序合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提出同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的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审核各环节资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提交合法性审核所需材料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