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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00MB17515003/2021-023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国家政策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1-05-18
成文日期: 2021-05-18 有效性: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05-18 16:10 浏览次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总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修订〉),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21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兽用生物制品兽药二维码追溯帐号注册管理规定。各县区要按照《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要求,督促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单位全面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100%上传追溯信息。5月10日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省、市、县政府采购和分发单位完成二维码追溯帐号注册工作,其中,省级兽用生物制品的政府采购、分发单位分别为省畜收曾医局防姚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要参照省上做法落实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疫苗采购主管科室和分发单位,采购科室和分发单位要在国家兽药道溯系统注册帐号,做好信息上传和审核工作。

二、加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政府采购分发单位设施设备条件改造。各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单位要对照《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加快经营、贮藏及运输等设施条件改造和管理制度修订,5月15日前达到《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的条件。各兽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单位要完善冷链体系,配备冷链贮存、运输设施设备及温度计或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并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严格监控温度并做好记录,确保全过程符合规定温度要求。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贮存、运输温度监控,建立温度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清理。

三、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把《办法》(2021年修订)列入本部门2021年普法宣传工作计划,将《办法》(2021年修订)和贯彻要求发放到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单位。要按照《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严格落实每季度核查1次二维码迫溯信息上传数据,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监管,对无证经营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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