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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20-072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市委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0-09-16
成文日期: 2020-09-16 有效性:
《武威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问答
《武威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问答
发布日期: 2020-09-16 14:59 浏览次数:

1.为什么要对《武威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答:《武威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印发实施以来,在推进容错纠错、激励和保护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作出了部署,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能够更好在容错纠错工作中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二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施,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该办法适用范围不能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亟需进行修订。三是该办法规定进行容错需要同时具备容错的条件和容错的情形,容错的要求过于严格,致使一些能够容错的得不到容错。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将容错的要求适度放宽,实现能容则容、应容尽容,在当前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利于更加充分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在实践中,从容错申请提出到认定的实施主体、流程不够明晰,不便于操作,有必要对容错实施主体进一步进行明确,对容错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进行细化和完善。五是该办法印发后,部分县级党委参照制定了实施办法,使得全市容错工作不统一,参照标准不一致,容错工作开展也有偏差。对该办法进行修订,使容错上下标准一致、规范开展。同时,在修订中明确县区不再制定相关规定,也达到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为基层减负的目的。

 

在修订的过程中,为涵盖所有组织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将该办法的名称修改为了《武威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2.《办法》规定的容错纠错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容错纠错适用范围,即: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3.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依纪依法,不枉不纵。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精准实施,既严格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也坚决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宽容失误。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让干部卸下包袱、放开手脚干事创业,推动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坚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各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精准把握政策策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妥善予以处置,使结果具有说服力,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四是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注重管具体管日常,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帮助干部认真查找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或屡改屡犯。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首次容错。 

 

4.容错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第七条明确了13种可以容错的情形,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视程度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这13种情形是:(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和偏差的;(二)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中,出现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尚无明确限制的失误或偏差,但经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三)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无先例遵循或缺乏经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非主观过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为抢抓机遇、节约资源、改善民生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失误或偏差的;(五)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审批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六)因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或工作环境变化,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七)在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八)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主动担当作为揽责涉险、勇于破除障碍解决难题、触及固有利益等,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九)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矛盾或不满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一)执法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十二)在工作决策、部署和推动中,因群众、媒体误解、恶意炒作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条件的情形。

 

5.不予容错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了9种不予容错的情形,分别是:(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上级已明令禁止,仍然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三)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未经调查研究、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集体研究讨论,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紧急避险或经请示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同意等特殊情况除外);(五)工作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七)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八)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九)其他不能容错的情形。

 

6.容错怎样提出?

 

答:《办法》第九条明确了3种容错提出的方式:一是调查组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或者问责的事项符合容错情形的,经调查组集体研判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对涉及单位或者干部提出容错建议。二是组织研究提出。相关单位党组织在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后,认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人员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提出容错申请。三是当事人申请提出。干部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被问责追责的事项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提出容错申请。

 

7.容错由谁负责受理?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容错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统一受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在受理容错申请时应认真甄别,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8.容错调查怎样开展?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容错调查工作的部门、派驻(出)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对容错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对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共同调查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

 

调查组应当全面准确收集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偏差失误发生的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党纪国法或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

 

9.怎样对容错进行认定?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对容错进行认定,应当根据调查结论及容错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涉及下级党委(党组)及正职领导干部的容错事项,经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会商后,提请市(县区)党委常委会以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二)对涉及其他组织及正职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的容错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以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决定。(三)对既涉及正职领导干部又涉及其他干部的容错事项,按照本条第(一)项程序研究决定。

 

对符合容错情形且可以进行容错免责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的决定;对符合容错情形但需追责,且按照党纪国法或相关制度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容错情形且不能进行容错免责的,作出不予容错的决定。

 

10.容错后的结果怎样运用?

 

答:根据《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干部,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单位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表彰等不受影响;(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工资、绩效、奖金及年度考核、评先选优不受影响;(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资格不受影响。

 

经认定予以容错但减责处理的单位和干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考核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处分处理影响期结束后,表现优秀的干部个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不受影响。

 

11.纠错工作如何开展?

 

答:《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干部,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错:(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抓早抓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完善制度机制。(二)及时纠偏纠错。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运用提醒约谈、廉政预警、责令纠错、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干部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纠错整改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谈清说透,接受组织和干部职工监督。(三)区别对待处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从重处理。

 

12.针对诬告陷害等问题,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单位或干部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办法》第十八条针对此类问题作了规定,明确要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干部,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通过谈心、召开党组织会议或干部会议、通报等适当方式,在可能影响干部声誉的范围,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二)对轻微违纪违法但不够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信访问题,通过谈话函询、批评教育以及其他组织处理方式,提醒当事人认识错误、及时改正。(三)对制造传播谣言、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四)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3.《办法》由谁负责解释?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解释机关,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14.《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办法》已经市委同意,于2020年9月9日印发,并于同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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