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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强化养殖污染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0-11-05 15:47 浏览次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养殖污染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强化养殖污染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甘农通发〔2020〕40号),按照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畅通还田利用渠道,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制度体系,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完善扶持政策,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强化保障和支撑,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打造高品质“甘味”农产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加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2.突出重点,多元利用。以生猪、奶牛、肉牛、家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利用为重点,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就近高效利用。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培育发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

二、执行依据

严格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

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7〕15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甘牧医〔2020〕1号)等相关技术和政策性文件。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草畜资源条件、土地对畜禽粪便消纳能力等,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畅通还田利用渠道。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治本之策。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不加以处理直接还田,既危害土壤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还有害于农作物生长,威胁食品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二是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达不到前述要求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四、强化保障和支撑

(一)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严格按照《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建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通知》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甘肃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和《畜禽养殖粪污利用协议》,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积极宣传和指导养殖场(户)按照《甘肃省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推荐与工艺示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和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县区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设立基金等方式,加快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采取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财政扶持力度。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入网接收政策。落实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

(五)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升建设美丽乡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支持群众共同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格局。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8日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强化养殖污染监管工作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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